本報北京電(記者 李巧寧)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日前修訂了《股票發行審核備忘錄第16號》,就首發公司進行專項復核時,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事宜作出重新規定。修訂稿明確,證監會發行部在審核首發公司的申請文件時,如發現其申報財務會計資料存在重大疑問,或其財務會計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導致申報資料存在重大問題時,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復核。
據悉,修訂稿將原稿中“發行部可要求發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備證券執業資格、信譽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復核”的規定,修訂為“審核過程中,發行監管部認為必要時,可委托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資料進行專項復核”。業內人士認為,由發行監管部門選擇進行專項復核的會計師事務所,有利于專項復核質量的提高,以嚴把上市公司準入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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